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违法广告药品暂停销售实施细则(试行)》的补充通知
浙食药监稽[2008]56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加大对违法发布虚假并情节严重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打击力度,根据《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发布虚假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情节严重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暂停该商品在本省的销售的规定,现对我局制定的《浙江省违法广告药品暂停销售实施细则(试行)》进行补充。补充条款如下: 一、发布内容虚假且情节严重的医疗器械广告,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决定,责令暂停广告中该医疗器械产品在本省或一定区域的销售。有关实施中的各阶段工作程序与暂停药品销售的实施工作程序相同。 二、发布具有虚假并情节严重的保健食品广告,责令暂停销售的范围及工作程序如下: (一)发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虚假并情节严重的保健食品广告适用采取责令暂停保健食品销售的措施: 1、宣传治疗作用或任意夸大保健食品的保健功效、扩大适宜人群超出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范围的。 2、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或者授权单位审查批准谎称获得荣誉称号的。 3、使用虚构、伪造的国家级机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成果的。 4、广告其他主要信息虚假,情节严重的:(1)含有利用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消费者等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的;(2)含其他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的。 (二)有关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责令暂停保健食品销售决定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本辖区内暂停销售的保健食品市场销售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有继续销售该保健食品的,应立即将情况移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并在2日内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责令暂停保健食品销售的解除。 企业根据食品药品监管局要求㈠停止违法广告的发布,在规定期限内和相应媒体上发布更正启事,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经食品药品监管局对企业发布更正事项及整改,隋况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做出解除暂停保健食品销售的决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的生产企业。企业仍继续销售该保健食品,或未停止发布严重虚假保健食品广告,或未在相应媒体上发布更正启事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四)其它工作程序和要求参照《浙江省违法广告药品暂停销售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上述补充规定由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