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违法广告药品暂停销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食药监稽[2007] 159号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 为加强药品广告监督管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27号令)有关规定,制定《浙江省违法广告药品暂停销售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浙江省违法广告药品暂停销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广告监督管理,保证药品广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加大对发布严重违法药品广告的整治力度,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27号令)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发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药品广告适用采取暂停药品销售的措施: (一)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即在药品广告中关于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药监部门”)所批准的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 (二)夸大药品疗效,即在药品广告中使用绝对化、承诺性的语言对产品的功效进行不科学的断言和保证。 (三)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即在药品广告中对药品组成成份的宣传与药监部门批准的内容不符的、编造科学无法证实的实验数据和产品作用机理以及利用专家、患者和医生的名义为产品的功效做证明。 第三条 各级药监部门在监测检查中发现符合第二条违法情形的并情节严重的药品广告,应在5个工作日内行文逐级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监察稽查分局(以下简称“稽查分局”),并调查获取违法发布的有关证据,视听类广告应有录像录音监测光盘。省局根据上报的违法药品广告情况制定采取暂停药品销售措施的方案。 第四条 暂停药品销售措施的实施范围。 省级媒体上刊播的违法药品广告,经核实后,暂停该药品在全省范围内或由省局指定区域内的销售。市、县(市、区)级媒体上刊播的违法药品广告,经省局核实后,由省局发布决定暂停该品种药品在所刊播辖区内的销售。在处理过程中或处理终结后再次发现该品种药品继续发布违法广告,包括省内其它地区发布违法广告,由省局发布决定暂停该药品在全省的销售。 第五条 采取暂停药品销售措施前的工作程序。 (一)适用对象的确认。省局稽查分局在收到市级药监部门上报的严重违法药品广告后,交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并组织核查,在核查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合议并报省局领导审批。违法广告发生地药监部门在必要时协助省局进行调查。 (二)采取暂停药品销售措施前的告知。药监部门应在采取暂停药品销售措施前,就暂停销售、责令发布更正启事等事项告知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药品生产企业,并告知企业在接到《违法广告药品暂停锱售事先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省局提出陈述申辩。更正启事内容、发布媒体、版面应经省局或当地药监部门审查同意。 (三)采取暂停药品销售措施前的公告。在省级媒体上刊播的违法药品广告,由省局在省级主流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告该违法广告中的药品在全省暂停销售的信息。在市、县(市、区)级媒体上刊播的违法药品广告,由所在地药监部门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发布该违法广告中药品在当地暂停销售的信息。公告内容包括:法律依据、药品名称、药品生产企业名称、违法广告主要情节、暂停销售时间、范围等事项。 第六条 暂停药品销售措施的实施。 相关药监部门接到暂停药品销售决定后,应立即组织稽查人员对本辖区内暂停销售的药品进行跟踪检查,如发现有继续销售该药品的,应立即对该药品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并在2日内上报省局稽查分局。对采取查封扣押的药品,由省局确定并指定市级药监部门实施药品监督抽验。 第七条 暂停药品销售措施的解除。 药监部门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和相应媒体上发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省局,省局对企业发布整改情况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解除暂停药品销售的决定。对违法广告药品实施监督抽验的,如检验结果合格、企业整改情况符合规定的,省局在收到检验报告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解除暂停药品销售的决定;如检验结果合格,但企业仍继续销售该药品、或未停止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或未在相应媒体上发布更正启事的,由省局将此件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如检验结果不合格,由辖区药监部门对不合格药品进行立案调查,并从严处理。 有关辖区药监部门接到省局解除暂停药品销售措施的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药品生产企业及辖区内药品经营单位。 第八条 省局作出的暂停和解除的决定,应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抄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涉及省外药品生产企业的,抄送有关省级药监部门。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